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ㄒ唬┯行碌淖C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ǘ┰袥Q、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ㄈ┰袥Q、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ㄋ模┰袥Q、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ㄎ澹徖戆讣枰闹饕C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袥Q、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ㄆ撸?/span>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ò耍o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ň牛┻`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ㄊ┪唇泜髌眰鲉?,缺席判決的;
?。ㄊ唬┰袥Q、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ㄊ宰鞒鲈袥Q、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ㄊ徟腥藛T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時間限制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一般六個月的期限是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才開始起算的。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期間及其起算點是不同的:
第一,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二,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四,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再審案件的審判
1、裁定中止原審判的的執行。
2、另行組成合議庭
3、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的再審
4、再審案件的裁判和調解。
5、審限和宣判(適用一審程序審理的,遵循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二審程序審理的,遵循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
6、再審次數的限制(一次)